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教学工作是高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办学的生命线,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教学事故责任人为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学活动。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凡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给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均属于教学事故。
第五条教学事故根据其发生的范围,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事故等类别。
第六条根据教学事故给学校的教学活动带来不良后果的程度和影响,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较大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第七条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未经批准,随意调课以及请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2.未经批准,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3.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包括无修改的旧教案)进行教学,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
4.上课无故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10分钟以内下课。
5.教师上课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学秩序。
6.教师擅离课堂(包括各类术课、指导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外出办理其它事情,影响教学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或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
8.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八条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1.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以上。
2.课堂上用语言或行为贬损、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影响。
3.课堂教学不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授课(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2周学时以上)。
4.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教学人员在课堂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 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
3.擅自减少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达20%以上。
4. 提前2周以上结束整学期的教学任务。
5.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教学人员在实践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在开展实验实践教学时,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实验实践课教师不按指导书(或任务书)的要求和计划给学生布置具体适量的任务,放任学生盲目操作,造成不良影响。
3.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严格把关或对学生放任自流,致使出现四分之一以上学生抄袭的现象。
4. 实验实践课实际进度与教学任务书的进度相差2周学时以上。
5. 擅自变更学生的实验分组计划安排。
6. 其他违反正常实验实践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实践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1.未经批准,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践教学内容。
2.不按指导书(或任务书)的要求操作,造成轻微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事故。
3.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不认真负责而出现失误,导致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能如期进行。
4.教师或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验实践,致使学生实验实践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
5. 教师对学生实验实践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改实验实践报告,随意给定实验实践成绩。
6. 其他违反正常实验实践教学秩序,对实验实践教学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教学人员或教学管理人员在实践教学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 由于责任心不强,上课时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影响正常教学。
2. 对细菌、病毒、实验动物等生物制品以及易燃、剧毒、腐蚀性化学药品管理、使用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
3. 校外实践时,指导教师擅离岗位一天及以上或由于对学生管理不善给实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3. 其他违反正常实践教学秩序,对实践教学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三条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命题教师在单份命题试卷中差错达3至5处。
2.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5%至10%之间。
3.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11%至20%之间。
4.由于命题不当,造成过半数以上学生不到一半考试时间交卷。
5.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内。
6.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被巡考人员发现3人次以上学生舞弊。
7.未经批准,监考人员擅自请人代替监考。
8.监考人员将试卷装错或未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9. 教师批改试卷不认真,出现差错3处以上。
10. 教师漏登或错登学生成绩达3人次以上。
11. 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1. 命题教师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命题试卷、评分标准、试卷答案等,造成不能及时印刷,影响考试工作。
2.命题教师在单份试卷中差错达6处以上。
3.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11%至30%之间。
4.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21%至30%之间。
5.监考教师开考后迟到5分钟以上。
6. 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违纪和作弊考生不及时处理或上报。
7.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8.因个人原因,教师超过规定时间登录或报送考试成绩、试卷分析表等。
9. 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五条教学人员或监考人员在考试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任课教师考前泄漏试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 考试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被迫推迟。
3. 考试或补考试卷的命题内容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31%以上。
4.考试或补考试卷命题内容与上一年(次)相比按分值计算重复率在31%以上。
5. 监考教师无故缺席监考,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6. 监考人员或阅卷教师遗失考试试卷。
7. 其他违反考试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六条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1.实验室管理人员未按计划将实验设备、仪器准备好,或未按时开门,影响实验课的正常进行。
2.教学文档资料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
3.因教学管理人员工作失误,对教学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4.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
5. 不按要求提供或上报各类材料,影响到学校正常教学工作。
6. 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或未及时通知监考教师,致使考试延误进行或监考老师不能及时到位。
7. 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大教学事故(Ⅱ级):
1. 管理人员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而无法弥补。
2. 因安排不当,造成教室、实验室或考场混乱,造成无法上课或延误考试。
3. 管理人员涂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习成绩;或未经批准随意出具学籍证明或学历证明。
4. 管理人员不按要求管理试卷,造成试卷丢失。
5.教学文档资料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
6. 不能及时准确完成学籍异动工作,影响关键教学管理环节。
7. 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本部门或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学生违纪舞弊行为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8. 拒不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安排的正当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
9. 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八条教学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在教学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Ⅰ级):
1.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改动学生成绩,或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成绩证明、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证明等,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2. 试卷在命题、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失职而造成泄漏考试内容,造成不良影响。
3. 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导致教学、考试等工作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影响。
4. 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数据时存在重大弄虚作假或随意填报现象,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
5. 其它不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文件规定或未按时完成教学管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其它教学事故,应视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相应的认定。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处、工会、人事处、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等单位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各级各类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教学事故的认定采取督察和举报制度,受理单位分别是学校教务处和各教学院的教务科。教学事故被查出或被举报后,学校受理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填写《宜春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附件一),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的教学院,再由教学院负责查实认定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于一周内填写《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附件二),经教学院长签章后送交教务处;教学院受理的教学事故,可由教学院认定后直接填写《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后交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在收集各单位的《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后于一周内,召开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委员会会议,形成最终的处理意见,呈报分管校长审定,并告知事故责任人与责任单位。
第二十三条各教学院对发生的教学事故应及时认定并给出初步处理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隐瞒、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凡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一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在院内通报批评;凡发生较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在全校通报批评;凡发生重大教学事故一次,扣发事故责任人三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并在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并造成重大影响,扣发事故责任人半年以上的基础性绩效,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发生过教学事故者,不能参加当年及聘期内的任何评先、评优及职称评定;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同发生一次较大教学事故;一年内发生两次较大教学事故或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者,从发生教学事故学期的下一个学期起,原则上停课一个学期;任现职期间,发生一般教学事故四次以上、较大教学事故两次以上,重大教学事一次以上者,推迟两年评定高一级职称;教学事故涉及违反学校其他有关规定的,还需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教学事故不按规定上报者,一经查出,追究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一周内向负责认定及处理的有关单位直至学校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教学事故情况纳入学校年终综合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所有教学事故认定后,均需报教务处、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宜春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2. 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
2017年3月30日
附件1:宜春学院教学事故记录表
责任人姓名 | 职称 | 教学工作所属单位 | |||
事 故 内 容 描 述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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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单位:(盖章)记录时间:年月日
接收单位:(盖章)接收时间:年月日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教务处、教学院。
附件2: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意见书
责任人姓名 | 所在单位 | |||
职称 | 事故类型和级别 | |||
事 故 内 容 描述 | ||||
事 故 核 定 | 根据《宜春学院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此事故违反了事故中 的第条事故。经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研究,认定为教学事故。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四份,教务处、人事处、教学院、教学事故发生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