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另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明,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毕业信息。
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另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明。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换发辅修专业的毕业证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双学位收费标准按照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文件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中辅修专业的收费按60%执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未按期缴清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起开始施行,原《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宜春学字〔2010〕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