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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 为促进协同创新中心交叉学科发展,提升整体研究水平,特设立项目,并制定本条例。

2条 经费来源于“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经费。

3条 项目择优资助的原则是:“紧扣主线、突出创新、侧重交叉、注重实效”;项目管理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4条 申请者为宜春学院全体教师及协同创新中心各协同单位。

5条 资助领域为天然药物活性成分研发与应用相关学科。

6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般不得延期结题。

7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申请者须填写《“天然药物活性成分研发与应用”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择优资助申请书》一式三份,报送至中心管理办公室。

2.中心组织专家对报送的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筛选,由中心公布立项项目。

  1. 项目结题后拨付经费,基于项目成果确定资助额,其资助方式为:SCI二区及以上论文100000/篇;影响因子大于1SCI三、四区论文30000/篇;影响因子小于1SCI三、四区论文及一类论文20000/篇;二类论文15000/篇;三类论文10000/篇。

8条 经费使用遵照院公共平台经费使用规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及测试化验加工费。

9条 项目完成后提交结题报告书,并提供相应的研究成果,中心组织项目验收。

10条本实施办法由协同创新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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