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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考风考纪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hxsw发布时间:2017-05-19浏览次数:24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风考纪是学校校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良好的考风考纪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考试氛围,构建我校考风考纪建设的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违纪事件,由考区主考认定,报教务处调查核实后,由教务处将有关材料直接送学工处处理。

第三条各教学院应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考风考纪管理规章制度,督促和引导学生积极投入学习和实践,形成“遵章守纪、诚实守信”的良好考试风气,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考风考纪细则

第四条学校在考试期间成立校院两级巡视督查组。校级巡视督查组由纪检监察处、教务处、学工处、各教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向教务处反馈每天的考试情况。

教务处负责汇总并通报考试情况,如发现有学生违规(作弊)现象,按相关程序认定后直接交学工处处理。

各教学院成立院级巡视督查组,负责对本考区的考试组织管理、监考情况、考场情况等进行监督、巡查,考试期间,面向全院师生公布考风考纪监督及举报电话,并确保有人受理。

第五条学校鼓励教师实施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将以往注重集中的终结性考试评价向注重日常评价、平时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的方式转变,使形成性评价贯穿于教学的全过程。在考试内容上,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考试方式上,要在闭卷考试的基础上,探索采取题库、开卷、调查报告、论文、动手操作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教师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严禁给学生圈定考试范围,严禁考前各种形式的人为泄露考题。凡与试题(试卷)接触的相关人员都要严守试卷保密工作纪律,做好试题(试卷)的保密和安全保管工作。对造成试题失密的有关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加强考前宣传教育。各教学院考前应积极组织召开考风考纪宣教及考试动员大会,做到学生“全覆盖”。学习有关学籍管理、学位授予、考试管理、考试纪律及违纪处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结合因考试作弊受到严重处分并影响到毕业、考研、就业的案例对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守住做人的底线,严格自律,笃信诚实,自觉维护知识的尊严,树立“认真复习、诚实应考”的良好考风,摒弃“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不良习气,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规作弊可耻”的考试氛围。

第八条各教学院应加强考前监考教师的监考业务培训,明确对监考教师的行为要求,明确考试操作规范、流程等,组织教师学习《考场规则》和《教师监考须知》,使监考教师掌握监考的基本技能,尤其是考场出现异常情况的临场处理能力。

第九条规范考场管理,落实监考责任。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和《教师监考须知》,对考场布置、座次安排、学生核对、试卷分发、试卷回收等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规范和流程操作;不私自调换监考、不迟到、不擅离职守、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聊天、不接打电话、不抽烟、不看书报等),并规范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等。发现学生的作弊行为,监考教师有权当场终止其考试,收缴试卷和物证,待考试结束,将试卷、物证及《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一同交教务处。凡监考责任履行不到位的教师,对照学校教学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考场秩序差、作弊人数多的班级取消其当年的各类评优资格。

第十条加大考试违规(作弊)处理力度。严格执行《宜春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保持对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的高压态势和“零容忍”,彻底消除学生的侥幸心理,端正学生考试纪律。各教学院发现学生考试违规(作弊)应及时向学校报送处理或处分意见。凡确认为考试违规(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且不能参加当年度的各级各类评奖、推优、评助、入党资格等。因考试违规(作弊)受到的处分,原则上不予解除(如申请解除,必须符合学校其它有关文件)。

第十条加强处分后的跟踪教育。为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各教学院应加强受处分学生的跟踪教育。一方面教育学生正确认识错误,以正确的态度对待错误,另一方面给学生指明努力方向,激励学生奋发图强,创造条件,争取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班级学风考风要作为先进班集体评定的重要参考指标,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班集体取消评定资格。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