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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者:hxsw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2191

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我校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职员工潜心研究,开拓创新,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出大成果,增强学校的科研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保证学校科研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学校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项目、学术论文、专利、专著等科研成果应是以宜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本校教职员工为第一完成者(或通讯作者)的成果。合作研究项目、我校教师在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或我校教师指导的校外研究生发表文章时,若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按40%的比例计算奖励。

  第三条 申报奖励的论著和科研论文必须是申报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及相关领域范围内、公开出版的专著和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论文或研究综述。论文的字数为:文科3000字以上(含3000字。本《办法》所说“以上”包括同级),理工科2000字以上,研究综述5000字以上。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符合第三章规定的、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论文和文艺作品。

  第五条 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译著)。

  第六条 已经完成或获得立项资助的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奖励的科研成果。

  第八条 专利及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与学校正式签订合同的横向项目。

  第十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有关奖项。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论文奖

(一)在《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10万元/篇。

(二)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万元/篇。

(三)凡发表在《宜春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暂行)》中规定的含“*”的一类核心期刊论文,奖励8000/篇。

(四)凡发表在《宜春学院期刊分类办法(暂行)》规定的核心期刊论文,一类奖励5000/篇;二类奖励3000/篇,三类奖励1000/篇。其他论文不奖励。

(五)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4000/篇;在《中国教育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奖励3000/篇。

(六)凡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检索,影响因子在10.0以上,奖励3万元/篇;影响因子在1.0以上、10.0以下,奖励3000元+2000×影响因子/篇;影响因子在0.5以上、1.0以下,奖励4000/篇;影响因子在0.5以下,奖励3000/篇。

凡发表在“1区”杂志上的论文,若影响因子小于4.0,则按4.0计算。

网络版论文,不予奖励。

(七)凡发表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学术期刊的论文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检索的,各奖励3000/篇、2000/篇。

(八)被《新华文摘》全文或原文70%转摘的论文,奖励8000/篇。被中国人民大学资料复印中心全文复印的论文,奖励3000/篇。

(九)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报质量,促使本校教师将优秀稿件投往自己的学报,特规定:凡是获得国家级立项的项目,其成果发表在我校学报上的论文(要标示清楚),每篇奖励1000元。此规定仅对奖励有效,不作为职称评定或其他评比之用。

(十)2008年科研处规定不进行奖励的8种杂志上发表的论文,仍然不奖励。此外,国内凡是旬刊或周刊、某一期页数超出该刊物正常页数30%以上、办成“某月上”“某月中”“某月下”类型、除大学学报外标识为“研究版”“理论版”“学术版”类型的期刊上的论文,以发表文学作品为主要内容的文学刊物刊登大量科研论文的期刊和非学术性期刊上的论文,一概不奖励。

(十一)所有论文奖励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一次,不重复。

第十二条 著作奖

(一)凡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按500/万字(权威出版社)、400/万字(一般出版社)计算奖励。译著按相同等级的60%计算。

最高奖励为15000/部。学术专著字数最少不能低于10万字/部。

(二)上述第一款之外的其他出版物,列入科研成果统计,计算科研工作量但不予奖励。

(三)若上述出版物作者(译者)中有我校多名教师,所得奖金由排名第一的作者具体分配。若合著作者中有外校教师,其奖励按论文计分办法处理。

(四)再版(含修订)的专著译著仅列入本校科研成果统计,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文艺作品奖

(一)从事文艺学、写作学教学的老师,其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奖励2000/部;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奖励1000/部。

(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等专业教师创作的作品获国家一级专业协会奖(全国第XXXX专业奖)和国际比赛奖,按特等奖4000/件(幅)、一等奖2000/件(幅)、二等奖1000/件(幅),三等奖500/件(幅)奖励。其他等级奖不予奖励。

(三)公开出版的个人专业文艺作品集,奖励1000/部。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和项目鉴定奖

(一)项目立项奖励

项目立项奖的计算方法为“基数+到帐经费×系数”。

1,基数:国家级项目为10000元,教育部项目为5000元,省部级项目为4000元,厅级项目为1000元,市级项目为0

2,系数: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系数为8%,自然科学项目系数为5%。超过100万元部分,系数减半。

(二)横向课题奖励

横向课题的奖励额度为该项目到校经费的4%。奖励在经费到校的当年发放。

横向课题经费数额以到学校财务帐目为准。合作项目以《合同书》或《协议书》中对每个单位的经费分配规定、且实际上由学校财务处管理的经费为准。

到学校财务帐后、不用于科研而转出给别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不计算在课题经费总数额内。

(三)成果鉴定奖励

学校鼓励教职员工将研究成果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会议鉴定。鉴定组织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的,分别奖励申请鉴定的成果9000/项、6000/项、3000/项。

(四)项目和科研平台申报工作奖励

获得国家级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和管理部门5000/项;获得教育部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申报者所在学科单位和管理部门3000/项。

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厅级平台申报成功者,分别奖励10000/项、8000/项、5000/项给学科所在单位与管理部门。

奖励的分配为所在学科单位与管理部门各一半。

(五)获得国家级重大课题立项资助的项目,奖励由学校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奖

(一)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国家级: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30000元;三等奖20000

教育部: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

省(部)级: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

(省级奖若是省政府颁发,则与自然科学等同)

厅级: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

(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国家级:一等奖200000元;二等奖100000

省(部)级:一等奖4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

市厅级: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

  第十六条 应用成果奖

(一)获国家发明专利,奖励4000/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2000/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项。品种保护奖励2000/项。软件登记奖励1000/项。

(二)开发成功的应用技术成果,按本校获得经济效益(或利润)的60%奖励研究者单位和项目组(个人);有合同(协议)的,按合同(协议)执行。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七条 报奖程序

(一)校属各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填报《宜春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报统计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各单位将申报表、电子文档、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交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验证成果原件、成果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核实后退还本人),并根据该条例进行归类、初审,报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奖励。

(二)因自身原因没有按时申报当年度奖励的科技成果仅列入本校科技成果统计,不再补奖。

  第十八条 公示

科研处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11日至1231日的科研成果进行统计公示,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奖励,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以上表述中,国家级项目仅指国家科技部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单独列项示,省部级项目仅指国家其他各部委、省科技厅及省社联项目。

  第二十条 正常调离人员跨年度科研成果不计奖励,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人员,取消其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我校科研成果是在下年度全部成果登记审核后计发,故201011日以后的科研成果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