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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和经费配套暂行办法

发布者:hxsw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1671

第一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一条 项目经费及学校对该课题的配套经费,只限于进行科学研究,不能用于其他事项。

    第二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事原则,按《资助项目计划书》(或《合同书》、《项目预算表》等)要求使用,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

    1.凡上级按项目下达的经费、委托合同经费、学校立项经费均归口科研处统一管理,按项目建账列支。学校提取纵向课题到账经费的5%、横向课题到账经费的10%作为管理费(项目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提取),统筹用于课题管理。

    2.项目经费报销流程。课题组经办人签字――课题组负责人审核同意——科研处登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所有票据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所有票据的发生时间从项目获批立项年的申报时间开始。

    3.项目经费一次使用不得超过30%,特殊情况须事先向科研处报批。

    4.课题执行中,如发现挤占、挪用、违犯经费使用管理规定等问题,或不具备继续研究条件,即终止课题,同时冻结课题经费。

    5.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1)仪器设备费;

    (2)实验材料费;

    (3)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

    (4)培训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

    (5)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6)劳务费、项目结题或鉴定时的招待费用。支出总额;哲社项目不得超过20%,自然项目不得超过30%;

    (7)专家咨询费与鉴定费;

    (8)科研管理费。

    第三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其他物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入库验收等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条 为了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所有项目经费按10%到账经费预留保证金,项目完成后再付给。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经费结算报告,再报账其余经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条 有专门管理规定与要求的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高层次项目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科研水平,更好地为人才培养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学校知名度与美誉度,学校决定对省厅及以上的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经费配套,资助课题组进行深入研究,取得高质量、高水平的成果。

    第七条 经费配套原则

    统筹兼顾,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强化效益。

    第八条 配套经费资助项目范围和资助办法

    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学校按项目级别和实到可用经费提供配套。

    1.国家级项目按11配套,哲学社会科学项目10万元封顶,自然科学项目15万元封顶,指导性项目每项配套1万元。

    2.教育部项目按10.8配套,7万元封顶,指导性项目每项配套6000元。

    3.省部级(不包括教育部项目)与教育厅课题的配套经费由“项目基数+下拔可用经费×系数”构成,5万元封顶。

    项目基数:省部级项目自然科学类6000元、人文社科类5000元,教育厅项目每项配套2000元。

    经费系数:0.3

    4.对其它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项目,不予配套。纵向的开发和中试等非基础研究项目学校不提供配套经费。

    5.上级主管部门对配套经费有明确要求且超出本规定的单独研究处理。

    第九条 配套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1.每个自然年上半年,科研处依据上年符合配套的项目批文和实际到账的研究经费金额,下发通知公布当年获资助的项目名称及配套经费额度。项目负责人依据配套经费通知前往科研处备案,领取配套经费本和账号。

    2.纵向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才能使用配套经费,配套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要求掌握使用。应本着先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不足时配套经费予以补充的原则使用。

    3.项目配套经费只能用于研究工作需要的图书、期刊、大型专业软件购置费――图书馆登记,固定资产购置费――设备处登记,实验室改装费――总务处验收(这三项要达到项目配套经费的60%以上),课题的学术交流,在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经费等(科研处登记,每项每年不超过1万元)。不准报销接待费、劳务费、礼品费用等。

    4.配套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有关配套经费使用证明材料,接受配套经费的审计。

    第十条 科研配套经费采取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违章处罚的原则。

    配套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挪用、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无故超期不完成研究项目等,将终止并收回配套资助经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始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