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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调整暂行办法

发布者:hxsw发布时间:2014-06-18浏览次数:2110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提高项目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项目是指:国家级、省级、校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卓越计划、专业综合改革试点等项目。

第二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因项目负责人或成员退休、调离学校或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继续工作,可以提出申请调整。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1.新负责人条件:项目新负责人原则上须符合当年项目申报时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项目所在教学院研究提出人选。如项目中有成员符合条件,可优先考虑。如项目中成员没有符合条件的可在项目成员之外遴选。

2.调整程序:(1)由项目所在教学院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调整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调整申请表》(见附件1)。(2)将申请表提交教务处。(3)教务处统一提交学校,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四条  项目成员的调整

项目成员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实因项目建设需要,可提出成员调整申请。

1.新成员条件:项目新成员所从事的教学工作必须与项目相关,且确实参与了项目的建设与研究。

2.调整程序:(1)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填写《宜春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成员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2)将申请表提交教学院。(3)由教学院统一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研究决定。

第五条 如国家或省厅有相关文件规定,则按照其相关文件执行。如有其他新的“本科教学工程”(质量工程)项目增加,则参照此文件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