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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hxsw发布时间:2013-12-24浏览次数:395

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另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明,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毕业信息。

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可另颁发辅修专业结业证明。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换发辅修专业的毕业证明。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双学位收费标准按照赣发改收费字〔20101582号文件中规定收费标准的80%执行,其中辅修专业的收费按60%执行。修读双学位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交费手续,未按期缴清费用者,视为自动放弃双学位学习。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1月起开始施行,原《宜春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宜春学字〔20105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